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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惠春与赵志刚、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春,赵志刚,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015号原告:李惠春,女,196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刚,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文杰,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文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惠春对被告李文杰的撤诉。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