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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权利民与代根上、卢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利民,代根上,卢红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185号原告:权利民,男。委托代理人:郑海涛,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根上,男。被告:卢红涛,男。原告权利民诉被告代根上、卢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权利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利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利民撤回对被告代根上、卢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权利民负担。审判员  梁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