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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青海与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海,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89号原告刘青海,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程强,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海诉被告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青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