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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福学与陈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学,陈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何福学,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浚州。 被执行人陈国礼,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浚州。 申请执行人何福学与被执行人陈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孙消烊 审判员  朱绍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