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福学与陈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学,陈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何福学,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浚州。 被执行人陈国礼,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浚州。 申请执行人何福学与被执行人陈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孙消烊 审判员 朱绍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