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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韦小虎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韦小虎,男,生于1983年1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东绿苑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王锦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韦小虎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韦小虎偿还瓷砖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72的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