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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96号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珈山路1号珞珈山大厦A座302室。负责人:汪建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飞,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湖北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人民陪审员  姜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