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之海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吉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海,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吉运物流有限公司,叶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079号原告黄之海,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红村村委湴塘村一队11号,现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保税港区行政综合大楼B座13楼。法定代表人韩建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克强,男,汉族,成年,广西柳州市人,该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住所地。被告叶凯,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黄翀,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之海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吉运物流有限公司、叶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之海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之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10元,减半收取28655元,由原告黄之海负担。审 判 长 苏德海人民陪审员 王廷磊人民陪审员 刘思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丰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