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陈巧平、陈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巧平,陈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86154—8。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周连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巧平,男,1962年9月9月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鑫,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上诉人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巧平、陈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云房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或者办理上诉费的减、缓、免等手续,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