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9930丹阳市神马装饰有限公司与杨凤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神马装饰有限公司,杨凤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930号原告:丹阳市神马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1860-3,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访高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丽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凤宏,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安徽省滁州市人,现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神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