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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文青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青,外号“红毛”,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南丰县,现住南丰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文青在广昌县新车旁一宾馆内将两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谢文珺,谢文珺通过微信红包分两次转账给张文青人民币共400元。2、2016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文青在昌厦公路与莲花大道的交叉口红绿灯处,将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李浩,李浩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张文青人民币200元。3、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文青在广昌县旴江镇皇俊假日酒店将甲基苯丙胺又卖给吸毒人员谢文珺,谢文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被告人张文青人民币100元。4、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文青在广昌县旴江镇皇俊假日酒店将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魏国强,魏国强支付给张文青现金人民币3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文青在广昌县旴江镇皇俊假日酒店310房间容留杨檬、饶石松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由张文青提供。2、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文青在广昌县旴江镇皇俊假日酒店310房间容留杨檬、罗周泉、陈军、幸福英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由张文青提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檬、李浩、陈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有关的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青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张文青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青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青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文青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青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谢胜荣人民陪审员  潘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