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清兰与韩少宗、李宇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兰,韩少宗,李宇征,张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75号申请人魏清兰,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少宗,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宇征,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聚卿,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申请人魏清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2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魏清兰的执行申请错列当事人,且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清兰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