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贺永、郝占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永,郝占晓,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贺永,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郝占晓,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515号。法定代表人: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贺永与被执行人郝占晓、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请求终结本次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市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