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刘红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刘红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钰,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