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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王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王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下东门街04号。法定代表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云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正喜,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正喜在指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正喜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正喜及其妻子张梅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喜及其妻子张梅英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