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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世珍与石大燕、周现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珍,石大燕,周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郑世珍,女,生于1954年6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石大燕,女,生于1982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周现凯(系被执行人石大燕之夫),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珍与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郑世珍偿还借款56379元及其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79元、申请执行费746元。但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石大燕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郑世珍与被执行人石大燕达成就本院(2016)川2021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郑世珍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石大燕、周现凯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世珍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玫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