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陈刚、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李祥,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祖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原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卢祖业,男,汉族,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李祥、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祥、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祖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祖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祥、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祖业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