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南路甲字六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艺娜,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