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547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梁文杰,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