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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岗、于文鑫、杨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经审理查明: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被告人李某承包了杏树园子村外羊角沟村民组西南1华里南梁山包3.8亩林地。200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又承包了杏树园子村外羊角沟村民组东牤牛河东岸的11.8亩林地。因两块树地里的林木长势不好,经过多次补植,仍不能成活。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承包地块的两块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经奈曼旗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李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5.1805亩,已构成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简介,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及林权证,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5.1805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沿 清人民陪审员 王 国 锋人民陪审员 其达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