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高升申请被执行人王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高升,王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邓高升,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盛泰佳苑门脸房。被执行人王玉堂,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城建公寓楼中单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玉堂工资收入48105元(包括标的款47000元和申请费605元、诉讼费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