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艳强、王艳峰、王艳霞、王艳青与被申请人陈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强,王艳峰,王艳霞,王艳青,陈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37号申请人:王艳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大道7号12号楼4单元501号。委托代理人:苗学伟,德州德诚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艳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街路179号。申请人:王艳霞,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申请人:王艳青,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四街。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艳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大道7号12号楼4单元501号。被申请人:陈立成,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大刘村2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艳强、王艳峰、王艳霞、王艳青与被申请人陈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6)鲁1402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陈立成驾驶的鲁NFR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