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维信、王猛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信,王猛,王亮,王振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维信,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猛,男,1967年2月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振第,男,1975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王维信与王猛、王亮、王振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桂0621执12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62×××78账户的存款限额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62×××78账户存款35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62×××78账户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