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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9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边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9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