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作明与被告高世全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作明,高世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091号原告彭作明。委托代理人XX勇(特别授权),大邑县安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世全。原告彭作明与被告高世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付成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作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作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彭作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