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作明与被告高世全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作明,高世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091号原告彭作明。委托代理人XX勇(特别授权),大邑县安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世全。原告彭作明与被告高世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付成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作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作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彭作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