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宝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张本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宝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中飞,张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柏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湘阴县文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浣军宇。被执行人:李中飞,男。被执行人:张本涛,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640000元,利息241733元(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延迟履行利息7595元(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1890元,财产保全费4563元,执行费11910元,合计9776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中飞的银行存款9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