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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50号杜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391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分割共有厦房三间及两间牛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厦房三间,杜某某与吴某某各一间半,东边一间半归且杜某某,牛圈两间,东边一间归杜某某;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3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