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780王丹与王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王礼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780号原告王丹,女,汉族,1996年11月29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告王礼斌,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生,,住本市京口区。原告王丹与被告王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因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礼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丹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王礼斌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全部预缴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