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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芸与钟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芸,钟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827号原告:周芸,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钟钊德,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周芸与被告钟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芸、钟钊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芸以被告钟钊德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钊德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是一次性归还有困难,要求分期归还。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7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2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笔借款均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上述150000元借款被告仅陆续归还5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取借款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钊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芸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被告钟钊德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无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