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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敬平、曾美连与安康市顺丰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平,曾美连,安康市顺丰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448号原告陈敬平,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11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原告曾美连,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被告安康市顺丰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章波。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委托代理人侯小朵,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负责人:薛安琳。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柳寨路。委托代理人王汉仪、李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平、曾美连与被告安康市顺丰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铁路局工务机械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平、曾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朱国珍人民陪审员  何向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