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晓凤受贿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4刑申12号张晓凤: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其受贿76,728.00元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张晓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述事实,有证人孟某某、葛某某的证言、吉林省罚没款收据、邮政储蓄所存取款记录及存款凭单、邮政储蓄所存取记录复印件、干部履历表等证据证实,并与申诉人张晓凤陈述的相关细节相吻合,且张晓凤亦供认,并有证人衣某、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佐证。综上,上述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申诉人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