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付中与被执行人户明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中,户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刘付中。被执行人:户明召。本院在执行刘付中与户明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付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付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13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