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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庞义与何晓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义,何晓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55号申请人:庞义,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何晓蒙,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庞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蒙所有的小型轿车×××(价值10000元)。担保人何林拽以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石西路支行,卡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蒙所有的小型轿车×××(价值10000元),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二、冻结担保人何林拽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石西路支行,卡号:×××)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庞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滢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