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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寻甸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马怀进、和冬梅、向江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怀进,和冬梅,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马怀进,男,回族,1982年11月5日生,住寻甸县柯渡镇。被执行人:和冬梅,女,怒族,1985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向江,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生,住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寻甸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马怀进、和冬梅、向江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九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计划履行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