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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5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镇灿、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镇灿,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57、258号申请执行人朱镇灿,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二期(马鞍镇新二村)。法定代表人钱淼根。被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人代表阮华金。原告朱镇灿与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全额)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602执257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绍柯工商抵登字(2016)第46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以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中兴评[2017]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2017)浙0602执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绍柯工商抵登字(2016)第45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以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中兴评[2017]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7年5月18日买受人阮利苹以人民币516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绍柯工商抵登字(2016)第461,45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的查封,原抵押予以强制注销。二、执行人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绍柯工商抵登字(2016)第461,45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阮利苹(身份证号)所有;不包括不可移除构筑物部分。上述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阮利苹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