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志春、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志春,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春,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住所地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负责人:彭玉生。上诉人彭志春因与被上诉人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彭志春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虽在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但上诉人从2015年12月起,一直在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鸿润巷9号租住房屋,并且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菏泽市牡丹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马主薄自然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诉人交付侵占的原村小学东侧的1.5亩集体土地,清除土地上的树木;2、判令上诉人交付村东南的5亩集体坑塘土地,清除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树木。本案是因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东明县,故无论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都不影响一审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尚 杰审判员 李认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