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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兴木与重庆欣速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木,重庆欣速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96号原告:罗兴木,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小燕,重大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欣速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89号1幢3-8,统一社会信任代码915001063396451662。法定代表人:谢绍伍,职务不详。原告罗兴木与被告重庆欣速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兴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俸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