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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严与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严,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42号原告:康严,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本生,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29-B4号29乙-6。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康严与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康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康严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政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