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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魏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魏小明,金素英,宁波泰浩电子有限公司,杨余明,朱菊飞,慈溪市群兴五金塑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1386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058282872F。法定代表人:翁良存。被执行人:魏小明,男,1965年5月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金素英,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泰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下一灶村,组织机构代码:79950034-7。法定代表人:魏小明。被执行人:杨余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菊飞,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群兴五金塑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771771。法定代表人:杨余明。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90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魏小明、金素英、宁波泰浩电子有限公司、杨余明、朱菊飞、慈溪市群兴五金塑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3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