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贾华榕诉高姗、薛军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华榕,高姗,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财保6号申请人:贾华榕,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申请人:高姗,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申请人:薛军,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申请人贾华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姗、薛军名下的位于西昌市建昌东路“盛世建昌”小区XX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号)一套及“盛世建昌”小区地下室一层XX号的车位(备案登记号:XX)一个予以查封。担保人贾晓琼以其所有的位于西昌市长安中路小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担保人何沅燃以其所有的位于西昌市城郊片区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公园2018”地下一层XX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号)一个为申请人贾华榕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华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姗、薛军名下的位于西昌市建昌东路“盛世建昌”小区XX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号)一套及“盛世建昌”小区地下室一层XX号的车位(备案登记号:XX)一个,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贾晓琼名下的位于西昌市长安中路小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及登记在何沅燃名下的西昌市城郊片区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公园2018”地下一层XX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号)一个,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元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