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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新喜诉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喜,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101号原告:王新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X路***号。被告:杨超,男,197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XX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斌,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喜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王新喜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新喜负担。审判员  苏宏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