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广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广南县人民政府,武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初5号原告武某某,女,彝族,2000年10月5日生,住广南县。法定代理人蒋某,女,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西畴县,系武某某之母。被告广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荣聪,县长。单位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5522C。第三人武松丽,女,壮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广南县人民政府行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以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明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