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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占彬、成都紫竹调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占彬,成都紫竹调商贸有限公司,雷洪成,陈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余占彬,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44岁,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紫竹调商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庙街1号文庙盛世繁华4栋3楼6号,注册号510123000100191被执行人:雷洪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46岁,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陈永莉,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45岁,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纠纷(2016)川0115民初4171号,于2017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9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紫竹调商贸有限公司、雷洪成、陈永莉名下仅有房屋,但我院为轮候查封,资产不便处置。且查无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809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41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