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酒艳青、杜新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酒艳青,杜新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吕其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艳青,女,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杜新房,女,汉族,住济源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酒艳青、杜新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