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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春泉与王金文、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泉,王金文,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10号之一原告:陈春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文,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桂华,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春泉与被告王金文、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陈春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春泉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