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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思峰。被执行人:孙荣梅。被执行人:韩致永。被执行人:尹红梅。被执行人:孟宝军。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价值118696.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8696.18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