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丽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丽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53号罪犯叶丽萍,女,1969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丽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款项人民币350元,其中毒资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人民币100元冲抵被告人叶丽萍所判罚金,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6)闽01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丽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丽萍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丽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丽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丽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丽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