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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森伟与何寒冰、王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伟,何寒冰,王青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717号原告:朱森伟,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丽,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寒冰,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青芳,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伟诉被告何寒冰、王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森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朱森伟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