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XX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XX旗,张咏梅,缪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冻结)(2016)赣0729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所在地址: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法定代表人刘世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旗,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咏梅,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系XX旗妻子。被执行人缪以春,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旗、张咏梅、缪以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XX旗所拥有房产属于我县拆迁范围的房屋,有房屋拆迁补助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旗在全南县房屋征收办拆迁户处应得的所有房屋拆迁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无书记员 曾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