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0576号原告: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苏红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浦红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原告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庆、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5,390.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6,0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荣科路XXX号“2409翡翠公园”商场2层206-1号单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供被告经营麦芽树科学探索中心品牌的儿童教育用途的商业经营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零88天,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租赁合同》第6-1、6-6条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83,019元、公用事业押金13,173元,并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然而被告拒不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前述费用。2016年11月,被告发函声称无力承租场地,要求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根据《租赁合同》14-2、14-3、15-5条款的约定,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明确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赁保证金、公用事业费押金产生的滞纳金及擅自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履行,被告提前几个月就发函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主张赔偿是基于对系争商铺造成的损失,但现在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应予调整。本院认为,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费用,旋即又函告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解约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乎合同15-5条款的约定,鉴于被告以原告并无实际损失为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本院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而被告也于2016年11月明确告知原告合同不再履行,给予了原告较为宽裕的重新寻租时间,未产生房屋空置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合并酌定违约金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张江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计1,964元,由上海迄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韫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