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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国增与王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国增,王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池国增,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东枣林村。被执行人王洪英,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钊寨村。申请执行人池国增与被执行人王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王洪英欠原告池国增饲料款178722元,利息18814元属实;二、原告池国增同意被告王洪英于2013年11月23日前给付19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前给付17500元,于2013年12月29日前给付175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126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17536元;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池国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